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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例状告网络域名服务商爱名网侵权案开庭

作者/整理:龙港网站建设中心    时间:2012-09-26

龙港网站建设中心转贴:公民的名誉在网络上受到诽谤攻击,除了向侵权言论的发布者提出维权外,那么提供网络服务商该不该担责?河南新乡公民崔某因名誉受到侵害,在依法向信息发布者维权后,又将域名注册服务商杭州爱名网络有限公司以网络名誉侵权为由告上法庭,9月26日,新乡市延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网络域名注册服务商名誉侵权案。据悉,目前国内起诉网络域名注册服务商名誉侵权案在司法界尚属首例。 龙港网站建设 

 
    原告崔某2010年5月,经过公开选拔,任新乡一国企高级管理人员。7月22日,与崔某有个人恩怨的骆某在网吧,以该企业职工的名义编造了题为《新乡 ╳公司干部选拔藏猫腻 闲散混混下注250万坐上局长椅》的帖子,发布到人民网、天涯论坛等网站中。
 
    不久之后,崔某在网上发现了这篇帖子,经纪检部门、公安局分别调查,确定帖子中所说的内容为虚构。为此,公安机关及当地互联网管理办公室出具了情况说明,证明“帖子内容属于编造、泄私愤、进行侮辱攻击人身性质。
 
    此后,原告崔某对发帖人进行起诉,法院经审理,发帖人骆某向崔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同时,崔某又先后与相关转帖网站交涉维权,相关转帖网站也纷纷删除了此类帖子。
 
    2011年,崔某发现,尚有东京信息网、中国读者网、西安论坛等7家网站相继刊登了此帖子,他多次联系,发现该7家网站网站均使用的是国外的空间,且网站管理人对崔某请求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崔某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将为该7家网站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杭州爱名网络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该网络公司停止侵权,并在其爱民网首页位置赔礼道歉,同时提出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
 
    被告杭州爱名网络有限公司未派员出庭应诉。该案将择日宣判。

    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